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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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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23T/202104-000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意见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意见 文号: 宣区政秘【2021】41号
生成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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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意见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意见
文号: 宣区政秘【2021】41号
生成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5 16:32 来源:宣州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统计现代化改革,全面落实新时期统计工作新定位新要求,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881号)等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统计工作新形势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对做好统计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要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强统计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数据基础不牢固、统计基层基础薄弱、统计范围覆盖不够全面等制约因素,准确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状况,早分析早预警,为党委政府制定发展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统计工作新形势,领会加强新时期高质量统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思维,扎实细致做好统计工作,切实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奋力开创宣州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统计保障。

二、充实力量,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区直各单位要按照《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规定,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首席统计员制度,从在编在岗人员中明确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负责协调部门内部、与区统计部门、与上级部门之间的统计业务工作。强化区统计部门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区统计部门专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要求,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分管领导,巩固完善首席统计员制度,从在编在岗人员中明确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承担辖区内统计业务和综合协调落实工作。首席统计员须为专职统计员,并实行聘任制,每轮聘期不少于2年,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辅助统计人员,其中宣城高新区、狸桥(含宣州经开区)配备辅助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西林、澄江、鳌峰、济川、双桥、向阳、水阳、孙埠、高企服务中心配备辅助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乡镇街道配备辅助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村(居)委会统计组织网络建设,至少明确1名村(居)委会干部承担辖区内综合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纳入对村(居)委目标管理考核。

各“四上”企业应根据《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定企业统计负责人,并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名单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备案。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统计人员选配,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优先选配到统计工作岗位。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矛盾。各单位要将分管领导、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人员名册及承担职责等情况报送区统计部门登记备案,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调整须向区统计局报备,首席统计员调整须经区统计局批准。

三、强化责任,明确统计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区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统计业务接受区统计部门指导,并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要注重加强与区统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提供包括单位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各类年报、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资料。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乡级统计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办公条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统计管理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按规定建立和管理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基层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时审核、查询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明确企业统计工作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协调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上报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的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切实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四、夯实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主体责任,应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同步落实的要求,构建完整的统计工作责任和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各级统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统计方法制度,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二)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统计台帐数据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帐须按照时间序列做到准确、连续、完整。加强对数据采集、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监控,确保数据质量可追溯。建立切实可行的核查制度,保障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三)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加强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协助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名录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四)推进项目建设,加强企业培育入库。精准谋划项目,推进项目落实,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全面分析辖区内企业发展潜力,积极鼓励“个转企”,培育引导“小升规”,及时做好达规达限企业申报工作,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潜力。

五、依法治统,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加大统计法治宣传力度,营造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的良好氛围;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建立全覆盖的统计执法检查体系,完善“双随机”抽查、违法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各类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健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人员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增强能力,提升统计分析服务水平

(一)增强形势分析能力。各地各单位要善于运用统计数据开展形势分析,及时把握经济发展脉动,扩大统计覆盖范围,综合研判数据背后的影响因素。既要分析总量,更要分析结构;既要反映客观现状,更要强化走势预判;既要反映生产和增长,更要反映质量和效益;既要反映经济发展,更要反映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区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统计分析预判机制,定期开展经济走势预测预判,注重汇集各方智慧,提高统计分析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深入开展专题调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尤其是针对区委区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项目建设、企业融资、营商环境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客观全面反映成绩,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及影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制定经济政策和工作对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协调联动,加强统计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听取统计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提供保障。提高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占比,健全完善对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统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全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业务培训。区统计部门要围绕乡镇街道(园区)、部门、企业统计业务能力提升,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每年灵活运用培训方式对全区统计人员至少轮训一遍,打造一支既精通统计业务又熟知统计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专业化统计队伍。不定期开展统计技能大赛,提高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增强利用信息技术审核数据、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分析研讨,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建言献策。各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三)强化经费保障。加大统计工作投入,健全统计工作运行保障机制,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依据《统计法》《普查条例》《普查方案》有关规定,将各类普查调查经费、统计人员培训、统计人员工作补助、各类普查调查聘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四)强化工作激励。完善对统计干部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政治待遇,把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基层统计干部推荐到领导岗位上来,增强统计岗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生活待遇,继续对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人员发放统计工作补助。乡镇街道(园区)首席统计员每人每月补助260元,区直有关部门首席统计员、区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参照乡镇街道(园区)首席统计员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区统计部门,由区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发放。各乡镇街道(园区)参照首席统计人员补助标准和承担的工作量,对辅助统计人员、村(居)委会承担统计工作人员发放统计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四上”企业及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统计人员补助由各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宣区政秘〔2017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宣州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主要任务清单》。

 

 

 

抄送:省统计局,市统计局,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附件 

宣州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统计

主要任务清单

 

一、区发改委(粮储局):牵头抓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所需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进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以下简称“在库”)单位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计划总投资达到统计标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提供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资料;协调部分非营利性服务业单位工资报表。

二、区经信局:承担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全区重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配合做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统计、电信业务总量统计;及时提供工业发展、企业扶持等相关政策资料。

三、区商务局:承担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统计协调工作;承担全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在库”单位网上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等统计资料。

四、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科技活动调查和研发投入统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年报等指标监测,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和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五、区财政局:承担财政收支统计;加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等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有关的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表、地方一般财政收支情况表;协调部分财供单位工资报表。

六、区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管理建设类企业和负责物业管理统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建筑业产值、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统计协调工作;督促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在库”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和基础资料审核工作。

七、区民政局: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民政事业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设置、村(居)委组成、社会服务设施、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信息、优扶安置和社会救济、婚姻、收养等信息;协调部分民政事业单位工资报表。

八、区人社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有关劳动就业、最低保障工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统计资料;承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协调工作。

九、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农、牧、渔业统计协调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农、牧、渔业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协调提供农业生产情况、农机年报、农村能源消费统计资料;承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统计协调工作。

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土地统计和林业统计工作,加强土地面积、土地现状分类、土地办证情况、耕地保有量和林业发展监测,每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林业统计年报表。

十一、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加强全区交通运输业主要指标统计监测,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级公路、水路货运、客运周转量及公路里程等统计数据资料。

十二、区教体局:负责教育、体育统计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教育事业统计年报、适龄儿童入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等统计资料,协调部分教育单位工资调查。

十三、区市场监督局: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名录和本行业基本单位变动行政记录;定期提供全区在册和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及增速;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专利申请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统计资料。

十四、区卫健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经费、卫生设施、卫生服务情况,提供人口出生、死亡、自然增长率等指标,协调部分卫生单位工资调查。

十五、区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文旅项目建设情况、文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影剧院数、图书藏量、旅游人次、旅游收入等统计相关数据。

十六、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加强招商项目、引进省外资金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工作,每月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利用情况。

十七、区公安分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年度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十八、区医保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

十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监测数据和碳排放工作基础资料。

二十、区税务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税收收入等统计资料;定期提供纳税单位变动行政记录。

二十一、区司法局: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社区矫正对象统计表。

二十二、区水利局: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加强万元GDP水耗、水利建设指标的统计监测,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分行业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