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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1703-00001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3-08
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1703-00001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3-08
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惠及的主要对象

户籍在本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国家提倡独生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并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

(二)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家庭;

(三)依法生育(再婚夫妇除外),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一)主要内容

1.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实施奖励扶助扩面,即:只生一个女孩和两个女孩的对象,年龄提前到55周岁,每年发放奖扶金400元,直至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

2.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现存一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享受特别扶助制度;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未治愈患者直接纳入特别扶助。实施城乡统一的扶助标准。

3.落实长效节育手术补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家庭主动(从生育时间开始两年内)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落实上环手术的,发放一次性补助400元;落实绝育手术的,非两女户发放一次性补助800元、两女户发放一次补助1300元 (含省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 。

4.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自领证之月起,2011年3月前,按原《条例》规定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2011年3月后,每月发放标准2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对象,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一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三级以上)等困难缴费群体,由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对城乡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需领取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双女父母需落实绝育措施)的参保对象,按其交保档次分别增加30元/年/人补助。三是对未到特扶年龄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每年给予100元的养老保险补助。

6.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年新发生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3000元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0周岁,分别发放一次性补助金10000元。

7.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再婚夫妇除外),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000元输卵管复通手术补助。

8.依法兑现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宣州区企业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参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时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提前领取的,应提供社保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宣州区机关、企事业退休干部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与第六条不重复兑现);已经享受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或已兑现奖励政策的人员不予重复兑现。

9.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符合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免费开展19个基本服务项目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含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10.农村独女和两女户绝育户,女孩及父母因病住院的,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时,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参加新农合的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费)给予500元的定额补助,农村孕产妇另增加300元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实行定额补助,平产400元,剖腹产600元。

11.实施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元/人/月护理补贴,同时对年龄在65-74周岁的,全部按轻度失能2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75-79周岁的,全部按中度失能3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按重度失能5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各年龄段中实际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情况高于该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12.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医疗扶助,每年由区财政为其代缴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3.实施人口基金项目。在省人口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困难救助、致富帮扶、助学成才、平安保障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帮扶。

   (二)经费保障和责任落实

每年由区卫生计生委提供有关对象名单等材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部门落实后要将材料送区卫生计生委备档。具体是: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分级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扩面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2.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条例》规定渠道落实发放。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区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宣州区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助,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宣州区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区财政承担。关闭破产或改制的宣州区国有企业、二轻、商业企业退休职工原企业未兑现或改制、破产时未兑现的由区财政承担。

5.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再婚夫妇除外),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6.对当年新发生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一次性抚慰金,由区计生协负责在省人口基金会专项经费中解决。

7.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8.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与住院分娩补助由区合管中心统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统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分娩定补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9.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扶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和优惠与扶助政策

1.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象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奖励优惠与扶助政策条件,认真摸底,建立档案。利益导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取消奖励优惠与扶助资格。

2.兑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对象所在的村(居)、村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对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救助等受益对象,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救助金等。

4.对以兑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名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冒领、挪用奖励、补助、救助等资金,或发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兼容政策

区农委: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在政策范围内)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用于农村家庭发展;计划生育户(优先)免费参加新型农民培训等各类技术培训,优先为其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为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生产项目和销售服务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转移就业。

区林业局:农村独(双)女困难家庭在林业生产经营中由辖区林业站进行登记造册,每年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指导和不少于六次,并指定技术人员一对一服务;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发展林业生产的,在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在办理林业行政许可审批过程时,优先审批林木采伐计划、办理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减免部分办证费用。

区水务局: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等工作中,优先支持、帮助、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区科技局:面向农村加强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注重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类技术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家庭科技致富,帮助他们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区人社局: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贴息。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其交保档次分别再增加30元补助。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中的正在享受低保灵活就业人员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到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安排就业人数给予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区民政局:在完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中,优先照顾和扶持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双)女困难家庭参合后发生大病的,优先予以大病救助;对独(双)女困难家庭优先发放救灾物资;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困难户纳入惠民殡葬政策减免的重点对象范围。

区教体局:独(双)女户、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区住建委:计划生育家庭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及优先给予廉租房补贴。

区国土分局:计划生育家庭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从事生产经营、兴办企业的在用地指标安排上优先。

区市场监管局:计划生育家庭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参加年度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为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市场主体评先评优活动中,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纳入评先评选内容。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计划生育家庭。

区法院:给予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

区司法局:为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团区委:在开展“关注留守儿童”、“爱心助学·圆梦金秋”行动等活动当中,优先资助计划生育家庭失学留守儿童和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大学新生,帮助改善生活、学习条件。在开展志愿服务帮扶活动中,优先将计划生育家庭作为志愿服务帮扶对象。

区妇联:在开展春蕾计划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特困妇女儿童公益金救助时,优先考虑计生困难家庭的子女;在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时,优先对计生困难家庭实行小额信贷扶持。

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生育家庭在办理交通行政许可和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实行优先登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区文旅委:独(双)女计生家庭在申请评定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省星级农家乐、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及旅游购物中心、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时,给予优先办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