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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810-0008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部门解读】《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03 发布日期: 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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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部门解读】《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03
发布日期: 2018-10-03
【部门解读】《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03 15:53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拒服兵役行为惩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区人武部负责拟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于2018年9月23日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现将有关情况汇报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基于形势。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不良的社会风潮的影响,部分青年价值取向多元化,利己化、自由化现象逐渐凸显,反映在兵役领域上,表现为拒服兵役人员增多,已成为倾向性的问题。

  二是领袖批示。2018年1月,习近平主席就拒服兵役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这是法治问题,更涉及政治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拒服兵役行为界定、惩处实施主体和惩处办法等。

  重点内容: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兵役法规规定的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五条 区政府依法依规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的惩处,由区兵役机关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八条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由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依据民兵预备役工作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且经教育后逾期不改的,由区兵役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它高消费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业务等。

  第十条 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拒服兵役案例,依法予以曝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宣传栏公布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