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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901-0013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2018〕145号
生成日期: 2019-01-01 发布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有效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1 15:44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20181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181230

  

 

 

 

 

 

 

 

 

宣州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充分保护和利用全区旅游资源,有效防范低水平、同质化、碎片化开发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旅游资源包括:宣州区境内对旅游者有吸引力、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具备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公共事物和因素。

第三条公共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四条严格加强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旅游资源经营权交易方案的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投资人(业主)诚信状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项目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是否保持、体现了地方特色,是否尊重了原有的自然景观和我区独特的历史和民俗文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其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等法律法规,特殊行业项目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区政府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召开项目并联审定会,确定是否通过预审,参会人员由发改委根据当次会议所审议项目情况确定。各相关部门要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做好对接,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第六条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针对公共旅游资源经营权交易制定方案并报送区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内容包括拟开发项目核准(备案)报告书(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情况登记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公共旅游资源经营权主体分为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三个层级,经营权的取得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交易前,应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对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国有资产的,评估值经区政府或委托机构依法确认;是集体资产的,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按照《宣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确认的公共旅游资源通过宣州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加强公共旅游资源交易组织领导,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共同做好旅游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根据拟开发的旅游资源状况确定项目最低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共旅游资源管理应坚持“保护增值和科学利用并重、梯度开发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要进一步创新实施所有权、经营权分置,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新型旅游资源产权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旅游类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前,与国有旅游资源管理方、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交易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履约保证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公共旅游资源经营权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与受让方协议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关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交易年限,景区经营权整体出让原则上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景区内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公共旅游资源经营权交易合同期限应与资源方“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期限相一致,到期后可以按程序续签,具体比照《宣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执行。开发期内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转让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不履行交易合同或两年内未实际开发建设的或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其开发经营权由资产管理方依据协议约定无条件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宣州区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