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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9-00064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安徽省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9 10:20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全省通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临时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工作流程,缩短申领时限,实现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双提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在我省的公民(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涉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制发及服务管理等方面,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职责】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定辖区内一个或多个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作为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并负责受理点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业务培训、指导、监督考核,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原材料领取、发放、管理、工本费上缴等服务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临时居民身份证原材料的预定、采购、发放等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理点职责】受理点负责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制作、发放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受理点民警从事档案管理等相关辅助性工作。受理点民警(警务辅助人员)需取得省公安厅户政岗位资格认证。有条件的受理点,可设置自助服务设备,实现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

第六条  【受理负责制】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实行“谁受理谁核验、谁核验谁制证、谁制证谁发放”的工作负责制,严防临时身份证冒领骗领。

第七条  【申领条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公民,在省内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经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通过,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且急需用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在我省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也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只能持有一张合法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申领方式】公民可到受理点当场申领(“线下申领”下同)或登录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申领(“线上申领”下同)。

第九条  【申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由本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十条  【线下申领】公民可到全省任一受理点现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也可登录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选择受理点及时间段,预约申领。

【线上申领】公民可登录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选择受理点和领证方式,提交申领信息,经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完成缴费,实现临时居民身份证线上申领。线上申领的,领证方式可选择到受理点领取或邮政速递到付业务。

第十一条  【申领材料】公民线下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同时提交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公民线上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只需通过身份认证,无需提供申领材料。

公安机关通过信息查询、人脸识别、指纹核验等方式,可确认有关信息真实性的,无需公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受理点民警在受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公民(监护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合法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受理流程】受理点民警对公民提交的申领材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登陆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临时身份证管理系统-证件受理模块,当场受理,并打印《安徽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安徽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凭证》,由申领人(监护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同步扫描电子材料。

第十四条  【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完成后,申领人(监护人)应缴纳工本费,可自愿选择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支付方式。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原材料管理】制证时,应严格执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原材料卡体号段登记制度,确保临时居民身份证与原材料卡体编号一一对应。受理点民警领取临时证卡体后,应在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派出所客户端)-原材料管理-临时证卡号登记模块进行卡体登记,录入登记卡盒上标准的11位起止号段。

证件制作过程中,因故需要作废的,应在临时身份证管理系统中已打印记录检索出需要作废的临时证号,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六条  【证件制作时限】受理点民警应当在受理后的三日内完成证件的制作。有条件的,可当场完成证件制作。

第十七条  【证件领取发放】公民可根据需要选择到场领取或邮政速递方式。选择到场领取的,受理点民警应及时通知领取,第一时间完成证件的发放工作。线下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由本人(监护人)持《安徽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凭条》领取;线上申领的或凭条丢失的,由民警核实后发放。

证件领取发放时,受理点民警应登陆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临时身份证管理系统-证件领取模块,完成证件领取操作。

第十八条  【签发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是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证件挂失】公民丢失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申报挂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受理民警应在核实公民(监护人)身份信息后现场受理,并将有关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挂失申报模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挂失申报。

第二十条  【证件收缴】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同时缴回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申领的临时身份证因损坏需重新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应同时缴回原损坏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执勤工作中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就近缴回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

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民警对公民缴回的或公安机关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应登陆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证件收缴模块,进行收缴登记。对特殊情况无法缴回的,也应进行收缴登记,并注明原因:丢失、自行销毁、其他。

第二十一条  【证件销毁】证件收缴后,按照“谁收缴谁销毁”的原则,以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为单位定期进行集中销毁。证件销毁前,各户政窗口(户政大厅)民警应在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临时身份证管理—证件销毁模块,进行销毁登记。证件销毁时,至少确保二名以上民警在场。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纸质档案实行“谁受理谁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以上,电子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户政大厅)应将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平台中黑名单人员模块。上述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员应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公民、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违反本规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造成冒领、骗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民警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存在审查不严、泄露个人信息、工作不落实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