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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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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109-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区经信局行政处罚清单和流程图(2021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09-20
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109-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区经信局行政处罚清单和流程图(2021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09-20
区经信局行政处罚清单和流程图(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9-20 09:01 来源:宣州区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扩建粘土砖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