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指标(100分)
1.研发经费投入(36分)。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收入比重各18分。参评的企业中,最高的得满分,其他企业按比例得分。(由区统计局提供数据)
2.产学研合作(20分)。当年实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得满分。参评企业须提供产学研合作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科技局提供材料)
3.知识产权(20分)。按照当年专利授权数评分(发明专利每件得1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得3分、外观专利每件得1分),最高得20分。(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数据)
4.税收贡献(10分)。当年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500-1000万元得8分、100-500万元得5分、100万元以下得3分。(由区财政局提供数据)
5.获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含省“三重一创”项目)(7分)。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得7分、5分、3分。按最高项目得分,不累计得分。(由区发改委、区科技局提供材料)
6.主持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7分)。当年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的企业得7分;主持或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得5分。按最高类别得分,不累计得分。(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材料)
(二)附加指标
1.创新平台建设。建有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分别加5分、3分。以最高级别项得分计分,不累加。(由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提供材料)
2.高层次人才团队。获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加2分。(由区科技局提供材料)
3.其他。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加5分、专利奖加2分;企业聘用并已工作达6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人才的,每名分别加1分、0.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分)。(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材料)
单个企业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三)约束性指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1.年内违反环保有关规定,被区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并要求关闭的,或出现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企业。
2.年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3.纳入失信名单的。
(一)参评企业应填写《宣州区“创新十强”企业申请表》,由所属乡镇街道、园区核实盖章后,报区科技局。
(二)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纳入初选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评分,对初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宣州区“创新十强”企业建议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三)评选表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一)获得宣州区“创新十强”称号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表彰。
(二)获得宣州区“创新十强”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三)获得宣州区“创新十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优先作为评先树优、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的重点候选对象,并优先邀请参加全区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一)本评选办法的数据指标以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