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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3060821863X/202102-00006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区征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184号
生成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03
索引号: 12341703060821863X/202102-00006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区征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184号
生成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0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3 14:42 来源:区征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根据《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宣政办〔2014〕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程序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入户开展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征收实施主体结合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未经登记房屋建设报批等资料及航拍图或地藉图,查明房屋的所有人、坐落地点、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情况、资料上报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二)核实、认定。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对上报的认定资料进行核实并给予认定。对情况复杂的未经登记房屋,由两区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认定工作组予以复核。

(三)复核和处理。市认定工作组在收到两区上报的复核资料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将复核结果反馈给两区。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处理

(一)未经登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调查认定,视为合法房屋: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2.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最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藉图。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根据两区需求,提供相应区域、相应年代的航拍图或地藉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1.原则上航拍图或地藉图上明确可见的房屋,可认定参照合法房屋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航拍图或地藉图可见其房屋存在,且房屋现状与航拍图或地藉图显示一致的;

2)航拍图或地藉图可见其房屋存在,在原址翻、扩、改建的,按航拍图或地藉图可见的房屋面积予以认定。

2.在航拍图或地藉图上不可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参照合法房屋补偿:

1)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外楼梯间和檐高超过2.2米的阁楼,现状房屋主体部分与航拍图或地藉图明确可见的状况一致,房屋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的;

2)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在航拍图或地籍图时限前形成的。

(三)1990年4月1日后,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不能按上述规定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混:900元/㎡;

 木:760元/㎡;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按400元/㎡、层高不足2.2m的按280元/㎡。

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2007年4月30日时点、最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藉图。

(四)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住宅改营业的处理

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上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产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私有合法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认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认定条件: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1年前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的,方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二)经营房面积确定:根据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确认为营业房面积。

(三)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评估价扣除被征收房屋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