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民生办)〔2020〕1号)要求,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落实省定民生工程要求,现就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孤儿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综合测算,全区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人均提标6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92元,人均提标42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20年12月起开始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做好资金统筹,确保2020年12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提标补差及时足额发放。
(二)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入户走访,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到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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