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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3XP/202101-00014 组配分类: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
发布机构: 古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3XP/202101-00014
组配分类: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
发布机构: 古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0 10:38 来源:古泉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