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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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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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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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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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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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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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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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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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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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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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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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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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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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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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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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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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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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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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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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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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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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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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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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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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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函〔201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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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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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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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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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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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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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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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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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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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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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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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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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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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外(含100%)的增资扩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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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东(自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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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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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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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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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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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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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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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考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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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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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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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会计类课程的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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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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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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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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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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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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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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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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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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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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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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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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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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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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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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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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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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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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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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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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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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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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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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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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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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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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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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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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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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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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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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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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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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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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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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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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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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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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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五章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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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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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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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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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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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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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九条:〔补录户口〕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需要公示的应当公示),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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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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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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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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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通知书、有效的军人证件、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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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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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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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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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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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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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五条:〔华侨回国定居〕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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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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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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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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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明、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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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三十六条:〔人才落户〕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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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职业资格认证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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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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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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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目前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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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其他项目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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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教育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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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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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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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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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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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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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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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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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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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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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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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保管库施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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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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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安防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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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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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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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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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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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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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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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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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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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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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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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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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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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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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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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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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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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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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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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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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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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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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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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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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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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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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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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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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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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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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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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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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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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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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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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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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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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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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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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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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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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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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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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开设旅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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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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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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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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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开设旅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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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市县消防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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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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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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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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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由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租赁协议有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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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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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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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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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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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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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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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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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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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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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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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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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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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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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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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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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单位的爆破资料:申请爆破施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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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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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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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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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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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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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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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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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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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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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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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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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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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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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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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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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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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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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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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组织、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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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二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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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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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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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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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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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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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管理部门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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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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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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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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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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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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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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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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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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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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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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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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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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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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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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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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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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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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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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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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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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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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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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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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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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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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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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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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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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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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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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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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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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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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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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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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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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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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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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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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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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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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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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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安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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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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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应急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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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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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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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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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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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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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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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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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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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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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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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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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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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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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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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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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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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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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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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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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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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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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枪支、弹药省际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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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运输、携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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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四十条: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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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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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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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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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运输、携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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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四十条: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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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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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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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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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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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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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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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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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以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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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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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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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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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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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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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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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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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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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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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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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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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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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b)
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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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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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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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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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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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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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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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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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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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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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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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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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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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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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明或执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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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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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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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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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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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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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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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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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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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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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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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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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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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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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业务报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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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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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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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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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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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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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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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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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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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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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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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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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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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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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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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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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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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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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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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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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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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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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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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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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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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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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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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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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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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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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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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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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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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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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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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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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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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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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或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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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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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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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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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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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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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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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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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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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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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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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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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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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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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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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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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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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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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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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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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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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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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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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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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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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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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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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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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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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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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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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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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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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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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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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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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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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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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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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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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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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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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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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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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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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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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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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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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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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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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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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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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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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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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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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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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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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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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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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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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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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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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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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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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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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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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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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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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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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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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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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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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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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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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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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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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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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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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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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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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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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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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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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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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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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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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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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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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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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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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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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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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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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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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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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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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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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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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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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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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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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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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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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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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有效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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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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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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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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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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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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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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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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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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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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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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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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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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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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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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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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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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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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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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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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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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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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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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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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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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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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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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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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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疑难样本确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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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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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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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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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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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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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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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形成的所有档案的文件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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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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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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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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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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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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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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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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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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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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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举办者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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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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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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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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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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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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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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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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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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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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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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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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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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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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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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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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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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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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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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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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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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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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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教学场所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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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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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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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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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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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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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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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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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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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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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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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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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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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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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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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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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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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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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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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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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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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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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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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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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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