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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656/202104-00099 组配分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宣州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8 15:32 来源:宣州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在宣州区教育体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和建籍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要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后对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基本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按时到划定的小学、初中登记,学校和区教体局核实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  流动人口子女在宣州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相关规定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同等政策。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区教体局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按其户籍和居住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区教体局。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空挂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禁止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虚设班级。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等),学科评价内容、综合性评语;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学籍档案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主管单位审核。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和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和区教体局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复学,并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四章  转学、毕业和撤销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学籍表或其他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区教体局核办。

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操作,跨省转入的要及时维护学生学籍信息档案;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区教体局在收到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后,予以确认核办。

转出学校应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变动查询及时了解学生去向。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完成毕业。学校须在每年的7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第十九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各学校要永久保存纸质版“完成证书”的存根和毕业生登记表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并依法劝返。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和劝返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区教体局,在义务教育阶段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汇总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六章  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安徽省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管理。学生学籍号分全国学籍号(学生标识码)和省内学籍号,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分配。各类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区教体局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提交、经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变更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区教体局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区教体局和学校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学校要建立常态化学籍核查机制,控辍保学制度、学籍信息审核制度、学籍数据上报制度、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学籍数据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学校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体局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宣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教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