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9-0001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009-0001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0 11:21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全面施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42号)、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司〔2020〕46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各地各部门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

四、结果报送

2020年9月1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区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建议、修改方案、修改废止理由,以附件1、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司法局,无意见的也请反馈(电子档通过电子政务内部交流发送给区司法局“杨亚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清理工作质量以及清理结果报送及时性将作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

清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可与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联系,联系人:杨亚晨;联系电话:2020263。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清理建议)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