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003-0007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003-0007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关于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工作部署和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标准
(一)清理对象。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门槛歧视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3.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是否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5.是否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6.是否规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重要领域都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7.是否存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
8.是否存在与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相符的规定;
9.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限制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规定;
11.是否存在将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的规定;
12.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3.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4.是否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15.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职责与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条例》和《办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逐项研究、严格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办法》相抵触,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办法》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效落实的,将在年度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中体现,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清理工作时限
(一)请各单位于4月6日前,对照清理标准将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1)报送区司法局。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区司法局报送修改或废止建议和说明,区司法局将会同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统一审查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20年4月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2)及报告报送区司法局。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在研究提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建议时,充分听取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意见。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开展动态清理,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发展领域相关文件。相关表格和材料盖章后通过电子政务内部交流报送至“区司法局”。
群团组织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以上执行。
(四)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零报告”。
联系人:杨亚晨;联系电话:2020263。
附件: 1. 区政府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
区政府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废止)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名称、文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
废止进展 |
废止理由 |
备 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区政府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修改)
填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名称、文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
修改理由 |
修改建议 |
备 注 |
|
原条款 |
修改条款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附件2: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废止)
(包括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名称、文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
废止进展 |
废止理由 |
备 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修改)
(包括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填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名称、文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
修改理由 |
修改建议 |
备 注 |
|
原条款 |
建议条款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 2024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举报电话:(0563)3027267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