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司法局>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008-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上线“百姓问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8-2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008-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上线“百姓问政”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8-27
宣州区司法局上线“百姓问政”
发布时间:2020-08-27 17:12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访谈日期:2020年08月26日 07:2008:20

访谈嘉宾:宣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德升

直播地点:宣城市广播电台

主办单位:宣城市广播电台

访谈简介: 这里是宣城电台百姓热线,直播时间FM100.6综合频率7:20,重播时间:FM106.1交通频率上午9:30分,FM100.6综合频率晚上17:30分。 为大家安排的是职能部门上线时间,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宣州区司法局,也就是区司法局。热线电话:3020650、3020660,欢迎大家参与在线互动,就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政策和大家作一交流。首先认识上线嘉宾:宣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德升。

主持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宣州区司法局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该项工作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具体负责。下面请宣州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德升同志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宣州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一些基本情况。

杨德升: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将宣州区行政复议与应诉的一些基本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宣州区司法局目前负责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是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工作地点在宣城市天平路17号司法行政大楼5楼。该项工作配备分管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1人,均已通过司法考试(2017年以前为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6年以来,共办理宣州区政府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94件,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工伤认定、林权纠纷、信息公开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案件类型多样;办理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20件,指导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104件。案件类型主要为征地拆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共开庭审理180件,全区行政负责人出庭153件,其中主要负责人出庭3件,行政负责人综合出庭应诉率85%。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78次,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出庭75次。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全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主持人:好的,现在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体含义是什么呢?下面请杨局长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

杨德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提起的原因、审查的对象、适用的程序和目的作用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多不同点:

(1)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少数情况下是原行政机关或特设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它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全部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遵循行政程序,除特殊情况,大都实行一级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遵循司法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且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5)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6)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处理的效果不同。一般来说,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案件当事人必须履行。

主持人: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哪些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呢?除了区政府,还可以向其他机关提出么?

杨德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某个当事人对我们某个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选择向区政府或者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对我们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只能向我们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大家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

主持人:那么,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当事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杨德升:那先来说说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如林权纠纷处理等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两种:即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如果是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首先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也就是被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其次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最后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区司法局依照书面申请的要求,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其他要求与书面申请一致。

主持人:那么在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来之后,当事人觉得复议决定做得不对,可以向市政府继续申请行政复议么?

杨德升:不可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所以,如果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那么我们区司法局在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怎样的程序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呢?

杨德升:首先,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其次,区司法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区司法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区政府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主持人:那么,一般会作出哪些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呢?

杨德升:一般根据不同情况,我们会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主持人:最后,请您介绍一下区司法局在区政府行政应诉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杨德升:在行政应诉方面,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区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区政府领导一直非常重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18年12月,时任宣州区政府区长的汪侃同志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成为全市首例出庭应诉的县级政府“一把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州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来,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增强法治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应诉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今年以来,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2.9% ,较去年均有大幅提升。同时,行政负责人应诉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陈述意见等重要环节发言出声。通过行政负责人出庭并发言,可以更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出庭应诉能力和质量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