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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007-00012 组配分类: 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7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007-00012
组配分类: 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财政网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7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716】
发布时间:2020-07-20 15:03 来源:宣州财政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省金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

  本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宣州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Q-CG-GK-2018-051)”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三条中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86209时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称“提交标前质疑的截止时间:201863017时前”。致使该项目标前质疑时间少于七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第七条中称: “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资格:近3年(201561日以后中标),至少有一项单项合同额100万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供货业绩。”、“本项目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已供货完成且经国内公开招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E管材管件采购项目。”以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编制的XZQ-CG-GK-2018-051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8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二)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也可将以上罚款缴入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20000074725510300000018,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备注栏写明:项目编号XZQ-CG-GK-2018-05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财政局或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2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