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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8-0003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8-21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08-21 15:33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富磊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3277691W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

法定代表人:贺新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日和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我局已于2018年8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宣城市富磊矿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宣区环察[2018]4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两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0年6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通知书》(宣区环察通[2020]12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方可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加工区成品仓库外南侧及北侧均露天堆放有加工石料产生的易扬尘物料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检查照片13张;

4、《关于宣城市富磊矿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宣区环察[2018]40号)1份及送达回证;

5、《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通知书》(宣区环察通[2020]121号)1份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露天堆放加工石料产生的易扬尘物料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9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限期2个月内完成宣城市富磊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立即对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加工石料产生的易扬尘物料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