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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8-0002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8-0002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07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0-08-07 11:04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博源像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9204880D

地址:安徽宣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7月22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号车间两台精炼机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3号车间硫化工段正在生产的一台鼓式硫化机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3.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5张;

4.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视频2份。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8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0〕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账号:1207050104000031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