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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2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21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2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21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07-21 14:44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3774969659R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水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谭文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0年5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院搬迁新址后使用CT、DR两台Ⅲ射线装置,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0年5月29日,我局对你院上述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证据4张;

4.安徽金智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金智会审字﹝2020﹞S114号)。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7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卫生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卫生院搬迁新址后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捌拾元,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