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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07-20 10:3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吴世普:

身份证号码:3****************4

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太平村八组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2020年4月14日、15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黄渡乡黄渡村灰黑色泥土倾倒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月28日对吴世普提供的灰黑色泥土来源处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睦路工程项目及装运废弃土堆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查,发现吴世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固体废物运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倾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

3.现场照片证据6张。

4.宣城市宣州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编号:环监字2020〕第053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5号)、《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