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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15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7-13 15:54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34689A

地址:宣州区狸桥镇东云村               法定代表人:李求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建设安装了与环评不符的生产设备并生产混凝土,建设的内容与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不符;

2.厂区内有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措施,处于露天堆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

4.宣城市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保温材料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主要设备清单、主要产品方案一览表、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和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表;

5.宣城市旭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实价值行为资产评估报告(中辉评报〔2020〕43号)。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6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04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账号:1207050104000031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