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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007-0001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7-08 10:1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汪恭良:

公民身份号码:3****************5

地址:安徽省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深坞第七村民组1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对群众所反映的水东镇七岭村戴村村民组污泥倾倒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固体废物转移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七岭村戴村村民组实施倾倒。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3.监测报告1份(编号:环监字[2020]第054号);

    4.现场照片证据5张。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0〕4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2070501040000319

开户银行:农行宣城城中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