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I级或Ⅱ级响应
5.1.1 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 指挥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宣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