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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02C/202007-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狸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 其他
名称: 转发关于印发《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02C/202007-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狸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 其他
名称: 转发关于印发《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转发关于印发《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6 11:36 来源:狸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通知》(农机计财〔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了《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宣州区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经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宣州区农机管理局     宣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6日

 

 


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为促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资金规模以当年省农机局、财政厅下拨为准。2018省财政厅已下达我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30万元。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皖农机管〔201364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个大类59个品目(见附件)。全区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2018年起,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安装类机具不超过20(),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0(),安装类机具不超过50()。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主动提出申请,由区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区购机补贴领导组确定。

     (二)补贴标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五、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区农机局、财政局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区农机局、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补贴操作程序

     2018-2020年我省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带机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存折原件本人银行存折(卡)非宣州区户籍的个人还需提供本人暂住证或当地土地承包合同等合法证明材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需携带所购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购机发票原件,自主到区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溪口、新田、黄渡、杨柳、洪林、向阳6个乡镇、办事处申请茶叶加工机械、采茶机和微耕机等小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到所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办理购机补贴申请和机具核实。

区农机局严格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即,购机当年应及时申请补贴。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连续两年未申请补贴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为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2017年购置了当年补贴范围内机具且未享受补贴的,2018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区农机部门当场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签字确认,同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县级结算。区农机局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财政局1次。农机局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兑付。区财政局区农机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区财政局原则上每1个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区农机局、财政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工作配合,凝心聚力,形成合力,确保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扩大宣传,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让农民了解“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购机补贴政策、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同时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设立购机补贴咨询电话:2513565(区农机局)、3023365(区财政局)。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明显存在主观故意,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严重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机产销企业或购机者退缴的补贴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四)突出绩效,强化落实。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把购机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在1110日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区农机局做好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及时上报。

附件: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宣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59个品目)

一、耕整地机械

      1.铧式犁

      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3.开沟机

      4.微耕机

      5.圆盘耙

      6.起垄机

      7.驱动耙

二、种植施肥机械

      8.条播机

      9.穴播机

      10.免耕播种机

      11.水稻直播机

      12.旋耕播种机

      1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14.水稻插秧机

    15.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16.撒肥机

三、田间管理机械

      17.田园管理机

      18.喷杆喷雾机

      19.风送喷雾机

      20.茶树修剪机

四、收获机械

2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2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23.采茶机

24.油菜籽收获机

25.薯类收获机

26.花生收获机

27.打(压)捆机

28.圆草捆包膜机

29.青饲料收获机

30.秸秆粉碎还田机

五、收获后处理机械

      31.粮食清选机

      32.谷物烘干机

      33.果蔬烘干机

六、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34.茶叶杀青机

      35.茶叶揉捻机

      36.茶叶炒(烘)干机

      37.茶叶筛选机

      38.茶叶理条机

      39.干坚果脱壳机

七、排灌机械

      40.潜水电泵

       41.喷灌机

八、畜牧机械

      42.揉丝机

      43.饲料(草)粉碎机

      44.颗粒饲料压制机

45.孵化机

      46.粪污固液分离机

九、水产机械

      47.增氧机

十、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48.残膜回收机

49.秸秆压块(粒、棒)机

      5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十一、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5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十二、设施农业设备

       52.热风炉

       53.水帘降温设备

  十三、动力机械

       54.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55.手扶拖拉机

       56.履带式拖拉机

十四、其他机械

       57.养蜂平台

       58.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59.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宣州区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

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高效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安全、便利、有效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研究植保无人飞机技术运用方式,形成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进植保无人飞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资金安排

     试点范围覆盖全区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宣州区资金规模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时限和补贴产品

     2018年3月15日及之后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补贴资金用完或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试点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需在我省完成投档审核工作。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补贴标准

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纳入

试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16000元

五、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1.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5.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6.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

     原则上,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要主动提出申请,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操作程序

申请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提前备齐相关资料并及时到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具体受理时间与当年购机补贴同步

1.申请。补贴对象携带植保无人飞机及购机发票、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无人飞机运营管理相关制度材料、实名登记证、保险单、作业合同及作业量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农机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

    2.核实。农机部门安排专人对申请对象和植保无人飞机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并进行人机合影拍照存档。

3.补贴资格确定。当补贴开始受理时,以购机者到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或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如有申请资金超过安排的补贴资金,区农机部门可先予备案,在下一轮试点或相关条件允许后优先享受补贴。

4.公示。确定补贴资格后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对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资金兑付。农机部门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并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收到农机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有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在政策设计上大胆试验创新,在补贴操作中稳妥谨慎实施,通过试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扩大宣传,公开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试点方案,明确补贴试点操作方式、补贴申请条件及需要携带的材料等,对作业信息、受益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同时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设立购机补贴咨询电话:2513565(区农机局)、3023365(区财政局)。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切实加强短期内补贴对象大批量申请等异常补贴申请情形的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可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成效不显或发现不可控风险,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四)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按时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附件

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组织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及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飞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植保无人机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政策要求。植保无人飞机应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组织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