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2018年度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遵循“公开条件、网上征集、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确定”的原则。
(二)申请定点机构的对象
全区范围内(含市本级)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并经市人社部门许可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及其他培训机构,均具备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资格。
(三)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热心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教学设施齐全,培训教室安装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3、有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配备相应培训专业(工种)的理论教师、实习指导老师、教学管理人员。
4、有满足申报专业(工种)培训要求的实训设备,实际训练工位能满足就业技能培训的需要。
5、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6、具备培训要求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
7、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四)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培训教学场所证明(自有教学场地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教学场地出具租赁合同);
⑸与申报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教材目录、实训设备明细清单;
⑹与申报专业(工种)相对应的专、兼职教师身份证、学历证、培训专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劳动合同(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⑺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
2、审核认定。区人社局对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教学实训设备、教师资质、教学计划等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后,择优认定。
3、公示。经审核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区人社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与区人社局、财政局签订委托购买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5、有关要求
⑴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并装订成册。
⑵培训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记入培训机构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就业技能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类型
贫困劳动者技能脱贫培训、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二)培训对象、内容、课时
就业技能培训对象为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关于公布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94号)文件确定。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包括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内容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以及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和职业能力培养。培训课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程序
1、开班申报。培训机构或企业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参加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需提供符合培训对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初审后上报区人社局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正式开班,开班后及时完善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培训班相关信息。
2、培训监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巡查监管方式可视情采取现场抽查、电话抽查、微信群监管、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巡查次数原则上每天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表。区人社局对各地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检查。
3、考核验收。每期培训班需在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报备结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由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技能鉴定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职业能力等级鉴定。
培训结束后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要组织对所有培训学员开展电话回访,回访率应达到100%,并做好电话回访记录。补贴资金发放前,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应对培训机构或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电话回访不合格的学员将不予发放补贴资金;资料不全、不规范的不予办理资金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社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审核后上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同意,并将申领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提交的申报或申领材料全部一式四份,所有纸质材料需加盖培训机构或企业公章。
(四)补贴办法
1、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到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按规定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发放培训补贴须在本人《职业培训证书》个人信息页上签注相关内容(含姓名、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及领取时间);发放鉴定补贴须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鉴定补贴已领”字戳,按照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复核,区人社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办法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人数,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
上述补贴标准,若省、市人社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违规处理
(一)未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同意,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达不到培训规定要求的,取消该培训班次;参训对象经查实不符合补助条件,取消培训资格不予补助;违规情节严重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将取消当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
(二)未进行考试考核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属于培训机构责任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资格;属于企业责任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各项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