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卫健委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卫健委>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1812-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区卫计委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31 发布日期: 2018-12-3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1812-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区卫计委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31
发布日期: 2018-12-31
区卫计委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8-12-31 16:15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1.县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货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三)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由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统一报送至上级。2007年以后注册的,医师遗失或损坏补办申报资料需通过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也可由个人向省级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遗失声明原件一份(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载);

(四)小二寸照片三张(2007年及以后的医师资格需提交与当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致的同底版照片,2007年以前的医师资格提供与身份证一致的照片)。

备注:因2007年以前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中无照片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快速核查。2007年及以后注册的医师在《全国医师资格管理电子系统》有照片信息,可快速核查,故①市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属地2007年以前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定期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办理,为承诺件,医政处将办结材料交省执业医师管理办公室,以市为单位进行发放;②省卫生计生委窗口接受2007年及以后取得的医师资格证补办申请,为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书。

六、服务流程

行政审批科负责审查资料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送交市卫计委医政科再转送省医政处办理。并在补办证完成后及时取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取回补办医师资格证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 信息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无此项服务
















3.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承办机构

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持有人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一)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 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

(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 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六) 所在单位隶属的县、市卫生局逐级加盖公章证明并制证(省直单位由单位审核并盖公章直接在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

(七) 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一) 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卫计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二) 受理和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卫计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申请资料经窗口审核,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三) 上报:通过审查后,窗口将材料上交市卫生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一)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二)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三)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四)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五)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科教人事科。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持有人。

四、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四)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报:区卫生计生委科教人事科初审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科教人事科审核,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 受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补办合格证明。

(四)发放: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经由市卫生计生委科教人事科转发放至区卫计委、再发放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计生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收到补办的合格证明后,省、市、区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发放至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科教人事科 电话:0563-3014432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取得区级审批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市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三)执业证书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卫计委窗口办理证件补发。

(二)受理和审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区卫计委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全国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并在承办签上签字确认。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6.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表。

(二)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7.区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丢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二)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四)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8.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申请补()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申请补()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发放:通过审核后,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申请补发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向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和书面申请。

(二)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区卫生计生委窗口申请办理补发许可证。

(二)受理:区卫生计生委窗口受理后上报至区卫生监督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由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发放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11.区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丢失《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营者。

五、申报材料

(一)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二)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原件。

(三)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四)因证件损坏补办的,需提供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三)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263























12.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接受项目任务:年初省卫生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二)贯彻落实:区卫生计生委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划拨项目基金,进行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做好摸底排查、申报工作;

(三)备案抽查:进行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的申请奖励补助的计生家庭,组织抽查并进行逻辑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

1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宣区政秘[2016]281号)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申报区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宣州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原单位或区人社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

2.本人为宣州区企业退休职工(下同)且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3.本申报年度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居民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二)申报终身无子女或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宣州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原单位或区人社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

2、终身无子女或者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抱养)的;

3、未100%享受退休金的。

(三)申报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宣州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且申报当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

  2、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城镇无业居民。

 (四)申报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宣州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抱养)的无业居民;

五、申报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领取或通过区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申报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登记

符合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补助的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社保卡》、《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填写对应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资格确认

村(居)委会初审并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本乡镇(街道)所有申报对象的人社部门审核和街道复核,并报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资格确认。

(三)张榜公示

企业退休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拟兑现补助名单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天。

(四)资金发放

区卫生计生委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打卡发放。

七、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3030156











1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特扶一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扶二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特别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接受项目任务:年初省卫生计生委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二)贯彻落实:区卫生计生委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划拨项目基金,进行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做好摸底排查、申报工作;

(三)备案抽查:进行复查审核、确认申请特别扶助补助的计生家庭,组织抽查并进行逻辑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

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二)《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农合参保人员

四、服务流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参合农民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持二代身份证在就诊医院办理即可办理补偿手续。

2、参合人员临时外出急诊住院,须在入院之日起3日内向区合管中心申请备案(备案电话056328298172829335)。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终结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清单等相关住院材料以及外出或急诊证明材料,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

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未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五、申报材料

(一)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参合患者持身份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办理补偿手续。

(二)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材料如下:

1.参合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住院医药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可不提供发票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慢性病就诊证及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六、服务时限

(一)新农合:区内门诊、普通住院即办;区外普通住院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新农合政策咨询

电话:0563—28298172829335

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咨询

电话:0563—3031125

16.新农合慢性病和特种疾病鉴定服务指南

一、慢性病病种:

普通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病(Ⅱ期、Ⅲ期)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4)失代偿期肝硬化

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需要提供县区级以上出院小结合诊断证明)

6)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7)精神病维持治疗

8)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

9)结核病

10)慢性活动性肝炎

11)腰椎间盘脱出

12)(类)风湿性关节炎

特殊慢性病:

13)肿瘤放化疗

14)血液或腹透析治疗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血友病

18)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二、承办机构

宣州区新农合

三、服务对象:

宣州区参合农村人口

四、申报慢性病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21寸照片、出院小结或检查报告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报销材料

身份证、就诊医院发票原件、慢性病就诊证

六、报销方式

当地卫生院就近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间为每年37912月的1-15日(工作日),城区和办事处的在区合管中心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间为每年的7121-15日(工作日)








17.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贫困慰问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三、承办机构

区计生协

四、服务条件:

1、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区域一方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

2、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未提倡计划生育时期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中有:①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的;②死亡;③生大病的或因病丧失劳动力的;④意外事故致伤致残影响正常生活的;⑤低保对象;⑥贫困家庭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五、服务流程

(一)摸底申报:镇(街道)、村(居)开展救助对象的摸底和申报工作,

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申请,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区计生协。

(二)审核复核:区计生协对申请对象实地走访,审核确认。

(三)公示监督:村(居)、镇(街道)公示受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示时间以7天为宜。

(四)资金发放: 区卫生计生委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打卡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










18.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 全文

2.《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全文

3、《宣州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方案》(宣区政办〔201433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基层卫生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报:由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医本人填写《宣州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由所在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汇总: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本辖区到龄退出村医的资料。

(三)乡级初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到龄退出村医的初审工作。

(四)区级复审:由区卫计委收集初审符合条件的村医资料,并提交宣州区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五)社会公示:将符合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村医名单在区人社局、区卫计委网站,所属地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行政村、村卫生室进行5天时间的公示。

(六)审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宣州区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批,并由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基层卫生科 电话:0563—3014062







19.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宣区政〔2014190号)、《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宣区政秘〔2016281号)11.实施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月护理补贴,同时对年龄在65-74周岁的,全部按轻度失能200//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75-79周岁的,全部按中度失能300//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按重度失能500//月发放护理补贴。各年龄段中实际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情况高于该补贴标准的,按时际情况给予补贴。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

(一)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且具有本区户籍;

 (三)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区卫计委。

 (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区卫计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民政局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卫计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T-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卫计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资金发放: 区卫生计生委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打卡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

















20.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行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户

五、服务流程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

(二)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报表要填写完整,逐级签字。

(四)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表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报区卫计委审批。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


2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健康巡讲活动,为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提供技术支持,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监测,通过12320热线为戒烟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市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利用电视台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二)组织开展健康巡讲;

(三)为健康促进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以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为切入点,探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有效模式;

(四)为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五)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3023657










22.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公民或其它。

四、服务条件

我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

五、服务流程

(一)安徽卫生计生委授权我委处置我辖区内的突发事件。

(二) 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及应对办法后,形成报告和向上级汇报。

(四)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救治、隔离、预防等工作。

(五)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七)形成总结上报。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应急办 电话:0563-3035178




23.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申请条件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医务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与相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患者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察患者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医院保持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对急危重患者采取先救治、后付费,实行优先诊疗、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危重患者检查应有专门医护人员陪送;

(四)医务人员对抢救药品、物品应定期检查补充,应急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开展。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八、咨询方式

区管医疗机构急诊科

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电话:0563-3014435












24.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二、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疾控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户籍在宣州区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卫计部门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疾控科电话:0563-3035178




















25.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受理单位

区卫计委疾控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宣州区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任务:年初市卫计委和区政府对此项目任务进行部署;

2、发布内容:区卫计委和财政局就此项目工作进行研究,就服务的内容进行资金分配,确定资金数目、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3、委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签,相关负责单位会签。

六、服务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

七、收费依据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疾控科 0563-3035178























26.避孕药具提供免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宣传服务。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已婚育龄人群政策知晓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

(二)咨询指导。根据已婚育龄人群处于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已婚育龄人群自主和自愿地选择适宜的免费避孕药具;

(三)发放服务。按照已婚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的实际需求,坚持“健全网络,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提高效益”,为已婚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可及、易得和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四)随访服务。定期对已婚育龄人群提供随访服务,对其现用免费避孕药具使用的正确性、适应性、避孕效果及副反应等结果进行跟踪,并继续给予适量的指导服务,如告知具体处理措施或建议就医等。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上门发放:药具管理员定期上门药具发放,现场作咨询服务和进行药具使用情况的随访;

定点发放:育龄群众可在计生技术服务网点、村居委会等处领取避孕药具;

委托发放:可在部分药店、社区服务中心、超市等处设立的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

集中发放:在每年举办“三下乡”、主题宣传日等重大活动中,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63-3022143

27.免费婚前保健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准备结婚前3个月内和已在本地登记结婚后1个月内的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地户口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当事人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宣州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婚前健康检查服务

(二)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提供免费的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健康教育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3022143

28.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计划怀孕前12个月内夫妇

四、申请条件

本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乡级服务机构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

(二)区级提供体格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建议

(三)乡级随访早孕及妊娠结局结果

(四)区级定期汇总信息上报省级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3022143















29.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二、承办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卫爱秘〔2016432号文件公布。

五、服务流程

(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进行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区卫计委。

(二) 区卫计委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三)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四)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63-3023657


30.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第十四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三)《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怀孕前三个月到怀孕后三个月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准备怀孕的妇女携带身份证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6个月的叶酸。

七、服务时限

孕前或孕早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3022143









31.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三)安徽省健康儿童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逐步扩大,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70%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神经管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

二、承办机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采血机构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的新生儿采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采血机构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的召回,由指定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诊治工作。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3-3022143
























32.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目慰问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二、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三、承办机构

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四、服务流程

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目开展计生特殊家庭节目慰问。

五、服务条件:

(一)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提高人口基金项目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联合当地民政、纪检部门,认真做好对象的摸底、登记和申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好资格审核关,严防优亲厚友,确保公平公正。

(三)镇(街道)、村(居)要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开展评议,及时公示受助姓名、家庭信息(生育信息、经济状况)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区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563- 303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