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通知》(宣环防〔2019〕8 号)文件要求,特印发本通知。
一、完成时限。现有工业企业于 2019年9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二、各企业根据本行业国家排放标准自行改造,制定改造时间表,建立改造台账。改造工作若发生重大变化须同步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等。
三、本项工作为2019年省环保督察检查的内容之一,未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将被列入今年秋冬季攻坚和重污染天气时重点停限产对象进行管控。拒不执行改造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四、生态环境部门将每月开展一次工作进展督查,对超标排放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企业改造完成之后需进行排放数据监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请各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措施,按期完成改造,6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送至我委。
2019年6月2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