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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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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1912-0005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1912-0005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0 08:18 来源:沈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6万元(含2万元),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酌情救助。

二、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8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进行救助。

三、符合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条件家庭,若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8-10倍,其他情况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以下。

符合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