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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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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26F/201612-0000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31 发布日期: 2016-12-3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26F/201612-0000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31
发布日期: 2016-12-31
《宣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31 09:08 来源:宣州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宣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民政局
  
  
  
2016年9月30日
 
 宣州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生活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区财政局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区民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区民政、财政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区财政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区财政、民政局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每月底前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生活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年终,区民政局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城乡低保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代发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与区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