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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 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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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 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14
发布日期: 2016-10-14
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 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政

  民政

  

  

宣城市宣州区文件

  

  宣区民福字[2016]22

  line

  

  关于印发《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

  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行

  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民政局宣州区财政局

  2016年3月31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宣州区民政局办公室201646日印发

  

  宣州区2016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

  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区政〔20162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护理保障实现全覆盖;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不断提升;稳步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宣州区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除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包含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等收入。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供养对象实行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街道)一柜,一村(社区)一档;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机制,着力提升农村敬老院管理运营水平,充分发挥设施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二)实施内容

  1.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文件及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实施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敬老院;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敬老院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敬老院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6年,一类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年;二类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年;三类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农村敬老院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区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省级实施以奖代补。省级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分配。以奖代补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

  (一)工作目标

  有效整合农村敬老院资源,充分挖掘潜力,通过压缩或减少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的办法,增加养老服务用房数量,增加养老服务床位,提高招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的能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

  (二)实施内容

  2016年,根据上级转型升级率不低于30%的要求,我区确定水阳、孙埠、沈村、双桥、溪口、周王、文昌7个乡镇启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区民政局根据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护理保险

  (一)工作目标

  为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因五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长期护理难问题,决定在全区统一推行五保供养人员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统一投保、商业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构筑“风险规避安全网”。

  (二)实施内容

  启动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现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护理保险全覆盖。在保险期限内,五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疾病在医院治疗的,其医疗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险公司按相应标准给付医疗护理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发放。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八条 资金筹措

  (一)2016年,省财政对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二)区统筹各类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安排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三)省级安排经费,对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进行奖补,区财政对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予以兜底保障。

  (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所需资金由区福彩公益金中予以奖补。

  (五)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护理保险所需资金由区福彩公益金中予以保障。

  第九条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养老服务中心)账户,各乡镇办事处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三)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护理保险资金专款专用。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款专项用于老人住院及护理支出。

  窗体底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省市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由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营维护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