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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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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212-00069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2年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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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2年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2-12-31
2022年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31 15:08 来源: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1.审核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2.确认责任: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告知责任: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2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田间现场鉴定阶段责任: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所申请的田进行鉴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田间现场表现情况,出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送达《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田间现场鉴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田间现场鉴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田间现场鉴定决定的;或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
   4.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检验阶段责任:省级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员,依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3)决定阶段责任:检验合格的农作物种子(田)出具《检验报告》、《种子合格证》。不合格的种子进行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检验报告》、《种子合格证》。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进行田间检验的;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检验人员不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乡村兽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进行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登记的兽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乡村兽医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从事乡村兽医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1.调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事故农业机械;
2.决定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3.送达责任: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
2.从事农机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机事故工作的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