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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