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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选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0 发布日期: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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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选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0
发布日期: 2018-06-10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选
发布时间:2018-06-10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