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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0 发布日期: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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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6-10
发布日期: 2018-06-10
宣州区财政局“信用财政宣传月“活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发布时间:2018-06-10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虚列投资完成额;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