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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