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财政局 宣城市宣州区 文件
民政局
财政局
宣区社救[2018]7号
关于印发《宣州区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宣州区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民生办。
宣州区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18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区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分别依据《宣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民社救[2017]9号)和《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宣民社救[2016]9号)文件执行。
(二)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局将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区财政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民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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