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公共财政和彩票公益预算。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第七条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资助参合参保人数、大病救助人数,分类次均救助支出和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省对各市、县(区)的补助资金,由参合参保补助、大病救助补助和管理绩效奖励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市、县(区)补助资金=参合参保补助+大病救助补助+管理绩效奖励。
其中:参合参保补助=资助对象人数×次均救助支出;大病救助补助=保障对象人数×上年度全省大病就诊率×次均救助支出;管理绩效奖励主要依据近年内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情况,各种审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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