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会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四、申请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后进行登记。
五、申报材料
证明完成视同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工作人员受理通过,当场给予办理,受理不通过的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根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三)办结:根据审查标准,对符合情况当场办结,对不符合情况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30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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