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1、因下岗失业、丧偶、离异、残疾、本人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而享受民政部门低保的特困妇女。 2、享受民政部门低保的孤残儿童; 3、因年老、贫病需救助的区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女劳模。 二、救助标准: 除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医保及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全部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按10%-2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因遭受突发事故、天灾人祸需救助的妇女由区妇联根据受灾情况在1000-5000元内提出救助意见。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程序:个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妇联(街道妇工委)(一式两份);乡镇妇联(街道妇工委)对上报的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填写联系电话,经经办人、核查人签名后,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报区妇联,区妇联只接收组织申报。 四、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请表、低保证、下岗证、医院诊断书、医保部门出具的医药费证明材料(经区妇联经办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 2、申请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或有遗漏,一律退回,由此而延误申报,由乡镇妇联(街道妇工委)自负责任。 3、所有申请对象一律由基层申报单位负责上门审核,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其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及贫困原因,符合救助条件,予以申报。 4、申报材料一律送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审批: 区妇联统一核查,协同区财政局会商审批、发放。 六、执行时间: 2013年7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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