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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受益范围,全面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探索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和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模式,逐步构建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愿保有保、愿保足保、愿保尽保”。

  (二)强化政府引导。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发挥政策和资金最大效益,引导和鼓励有关各方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提高保障水平,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四)鼓励探索创新。因地制宜探索农业保险创新,开发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我区种养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1.大宗农作物标的。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2.特色农产品标的。选择设施蔬菜、817肉鸡、茶叶、淡水鱼、小龙虾为特色农产品标的,烟叶保险和林业保险沿用原保险政策。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

  1)大宗农作物保险。

  “基本险”保险金额为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大灾险”保险金额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水稻提高到800元/亩、小麦提高到650元/亩、玉米提高到550元/亩。保险费率为水稻6%、小麦4.5%、玉米6%。

  “商业险”的保险金额、费率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财政、农业、水产、物价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农户代表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保险标的所有生产成本,保险费率不超过“基本险”费率。

  2)特色农产品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金额、费率根据财力水平、产业发展和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由财政、农业、水产、物价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根据保监会备案后的保险产品责任确定,涉及财政补贴类险种,应涵盖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

  (四)参保范围。“基本险”和“商业险”适用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大灾险”适用于经营种植面积为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色农产品保险适用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五)补贴标准。

  1.大宗农作物保险补贴标准。“基本险”和“大灾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区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区财政给予10%保费补贴支持。

  2.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标准。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其中设施蔬菜保险区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支持,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区财政给予25%保费补贴支持。

  (六)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

  (七)经营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经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和市场机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二)加强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解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户主动关注、了解和运用农业保险,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保费补贴及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健全财政可持续、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的分担机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加大对特色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竞争选择机制、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投保农户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