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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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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282/201911-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孙埠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19-11-23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282/201911-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孙埠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19-11-23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 项目名称: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2. 项目名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 实施依据:

  3. 项目名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1. 实施依据:

  4. 项目名称: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 实施依据:

  5. 项目名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 实施依据:

  6. 项目名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1. 实施依据:

  7. 项目名称: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1. 实施依据:

  8. 项目名称: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 实施依据:

  9. 项目名称: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三条 不满l 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 实施依据:

  10. 项目名称: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 实施依据:

  11. 项目名称: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 实施依据:

  12. 项目名称: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1. 实施依据:

  13. 项目名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 实施依据:

  14. 项目名称: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 实施依据:

  15. 项目名称:汛期防汛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1. 实施依据:

  16. 项目名称: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1. 实施依据:

  17. 项目名称: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 实施依据:

  18. 项目名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 实施依据:

  19. 项目名称: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1. 实施依据:

  20. 项目名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 实施依据:

  21. 项目名称: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 实施依据:

  22. 项目名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四条 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 实施依据:

  23. 项目名称: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1. 实施依据:

  24. 项目名称: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 实施依据:

  25. 项目名称: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有效措施,进行现场调查,采取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 实施依据:

  26. 项目名称: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1. 实施依据:

  27. 项目名称: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1. 实施依据:

  28. 项目名称: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 实施依据:

  29. 项目名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 实施依据:

  30.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I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 实施依据:

  31. 项目名称: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 实施依据:

  32. 项目名称: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 实施依据:

  33. 项目名称: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人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 实施依据:

  34. 项目名称: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3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四条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 项目名称: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1. 实施依据:

  2. 项目名称: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人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 实施依据:

  3. 项目名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13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 实施依据:

  4. 项目名称:河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 实施依据:

  5. 项目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1. 实施依据:

  6. 项目名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 实施依据:

  7. 项目名称: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 实施依据:

  8. 项目名称: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