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溪口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溪口镇人民政府> 社会救助> 减灾救灾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减灾救灾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受灾人员救助流程及救助对象认定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0-24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减灾救灾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受灾人员救助流程及救助对象认定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0-24
受灾人员救助流程及救助对象认定流程
发布时间:2018-10-2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流程: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5-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局农村局按花名册及时足额打入受灾户个人银行卡。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程序为:户申报、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实行公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六)区民政局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