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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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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08-23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08-23
宣城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8-23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

1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

1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4、《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15、《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皖政〔2004〕80号)

16、《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

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8号);

18、安徽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科工爆〔2013〕143号);

19、其他有关规定。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县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编制相应预案。

(四)应急救援体系

     宣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二级二类。二级分别是: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应急预案体系见如下框图:

(五)应急工作原则

1、地方主体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县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民爆企业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和各县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应急体系设置,民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以及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县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民爆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科学规范,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体现民爆行业特点,通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辩识、事故类型与危险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应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内容和措施针对性强,并能够逐一落实;应急队伍及装备处于备防状态,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

    二、危险源分析

   (一)全市民爆行业危险源名称及位置

全市民爆企业分布于7个县市区。有1家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源点为乳化炸药、各类雷管和储存仓库,现场混装工业炸药地面制备站。1家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含7个分公司),主要危险源点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和索类火工品储存库。

(二)危险性分析

我市民爆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以工业炸药、工业雷管以及工业索类火工品为主。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危险: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由于民爆物品生产所用的化工原材料、生产出的半成品和成品都存在或有毒、或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生产使用的设备存在高速、高温、高压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因素。

储运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受热、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激光、火焰、雷电、静电、射频感应等都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伤亡事故。

三、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市经信委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对全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实施领导。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经信委主任、副主任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应急办公室设在行业办办公室主任有行业办主任担任。应急专家组有省内民爆行业专家组成。宣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框图如下: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将辖区内各民爆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以及省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和专家组;

3、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爆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救援的同时,负责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5、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件;

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民爆企业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民爆企业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省国防科工办、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与当地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本企业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四、预防与预警

(一)事故预防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民爆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督促民爆企业抓好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民爆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危险源管理。

(二)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三)信息报告

1、事故等级

按照安徽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发生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发生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应急报告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必须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地方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国防科工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国防科工办、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办报告。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2)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必须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地方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国防科工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国防科工办、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办报告。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3)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地方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国防科工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省国防科工办、市安办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安徽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Ⅰ级响应--对应于二级和一级事故。Ⅱ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二)响应程序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民爆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在现场积极开展应急督导和支援。一是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以及进展情况;二是结合事故发生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三是协调有关人财物应急救援。

六、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置

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企业实施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正式进驻事发企业,应急机构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和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八、应急保障

一是做好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联系人电话);二是民爆企业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三是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企业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三个应急器材装备,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四是民爆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九、培训与演练

民爆企业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培训。

民爆企业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协同配合能力。综合性演练,应邀请地方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国防科工办应急机构现场观摩指导。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对于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