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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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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008-00019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企业 / 其他
名称: 区经信委其他权力及流程图(2018-2019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008-00019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企业 / 其他
名称: 区经信委其他权力及流程图(2018-2019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区经信委其他权力及流程图(2018-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20-08-10 15:54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其他权力 区级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1、《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经信委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信委应予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经信委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经信委自正式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经信委应自受理之日起6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勘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许许可的制作《电力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责职,有下列情形的,经信委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区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3、①安徽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权力(行政审批);②依据宣城市政府令第5号,属于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序号9;③依据宣城市政府〔2014〕39号文件附件二:转变方式(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经信委投资科送达许可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