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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88131884M/201911-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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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时间:2019-11-1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问题解释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式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施工,可以使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扩散到场外,也可起到保护环境、美化市容和文明施工的作用。

  6、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弃物、噪声等污染?

  答:1)妥善处理泥浆水及其他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卷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6)对产生噪声、震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入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8、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是谁?

  答:《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的管理,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9、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安全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法》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已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建筑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造价2%到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12、建筑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