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通报重大价格决策、发布重要价格信息、解释价格相关政策、回答市民关注的有关问题,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区物价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价格服务等事项,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三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区物价局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发布。
第四条 区物价局负责人是区物价局的价格新闻发言人。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当是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调定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事项:
(一)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
(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四)对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情况;
(五)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
(六)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价费问题;
(七)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曝光;
(八)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九)深化价格改革等情况;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第六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形式根据发布的内容确定,本着及时、真实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三)通过局政务网站发布;
(四)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五)发布公益性价格与收费政策公告;
(六)价格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
(七)其他便民高效的形式。
第七条 价格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区委、区政府的政策规定,严肃、准确、权威。公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举行价格新闻发布会之后,应及时追踪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区物价局有权依照《价格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新闻失实、无效。对在价格新闻发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区物价局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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