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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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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1809-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区卫计委服务清单(20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8-09-2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1809-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区卫计委服务清单(20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8-09-26
区卫计委服务清单(2018)
发布时间:2018-09-26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县级基础清单
宣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区级基础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区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损毁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公民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备注:此项服务不存在。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公民
3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护士执业证书持有人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1.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区卫计委科教人事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人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医疗机构
6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发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医疗机构
7 区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放射工作人员
8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9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申请补发单位
11 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区卫计委行政审批科 申请补发单位
12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1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宣区政秘[2016]281号)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终生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1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确认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2.
《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新农合参保人员
16 新农合慢性病和特种疾病鉴定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新农合参保人员
17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项目-贫困慰问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18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2.《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
区卫计委基层卫生科 公民
19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宣区政〔2014〕190号)、《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宣区政秘〔2016〕281号)11.实施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实际失能情况(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分别给予200、300、500元/人/月护理补贴,同时对年龄在65-74周岁的,全部按轻度失能2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75-79周岁的,全部按中度失能3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按重度失能5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各年龄段中实际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情况高于该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20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公民
2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服务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2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区卫计委应急办 企业
公民
或其他
23 院前医疗急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公民
24 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25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1、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26 避孕药具提供免费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27 免费婚前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2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发放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计划怀孕前4-6个月夫妇
29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30 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服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十四)条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 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31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三)安徽省健康儿童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逐步扩大,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70%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神经管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32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1.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区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