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卫计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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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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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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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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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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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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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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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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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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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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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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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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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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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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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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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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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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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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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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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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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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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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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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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检验检测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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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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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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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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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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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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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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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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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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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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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依据皖价费函〔2007〕17号、皖价费函〔2008〕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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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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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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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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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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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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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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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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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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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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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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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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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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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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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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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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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依据皖价费函〔2007〕17号、皖价费函〔2008〕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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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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