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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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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征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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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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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征收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3-09
行政征收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县级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版)
权力类型 县级序号 县级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征收 31 排污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1、起始环节责任: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征收环节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排污费数额确定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其余排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市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进行排污费稽查,针对下级环保部门征收严重不到位或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问题,市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进行征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3、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排污费据为己有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