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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2018(转)宣州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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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2018(转)宣州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04
2018(转)宣州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0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发布会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布会时间:2018年9月15

  三、发布会地点:宣州区新闻发布厅

  四、发布会主要内容:通报全区2018年上半年检察院工作情况

  五、出席人员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荣诉讼监督部副部长胡善忠 刑事检察部检察员杨静

  六、主持人:宣州区委宣传部史惠群

  七、邀请媒体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台、新安晚报、中安在线、市场星报、宣城日报、宣城市广播电台、宣城论坛、宣州区新闻中心

  八、发布会议程:

  1、区检察院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荣通报区检察院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情况。

  2、诉讼监督部副部长胡善忠介绍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3、刑事检察部检察员杨静介绍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4、媒体现场提问。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荣:

  各位新闻界媒体朋友、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你们好!首先,我代表宣州区检察院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宣州区检察院各项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我院根据市检察院朱边疆检察长在全市检察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坚持立足检察职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该《意见》围绕区委确定的“1233”发展思路、“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六大战略”等部署要求,用18条措施保障检察机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常态化、制度化。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区委“生态优先”导向,不断厚植美丽宣州绿色优势

  1.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非法采矿采砂等破坏环境的犯罪,以及在河流、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犯罪。

  2.深入推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

  等一会儿,由胡善忠同志介绍这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3.加强对生态环境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继续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加大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犯罪打击力度。深入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提升司法办案效果。

  二、围绕区委“改革创新”发展,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工作,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强化对“去降补”“调转促”等过程中的司法服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改革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最大限度保护好发展活力。

  2.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把握好刑事政策尺度,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检察环节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

  3.有效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周边治安的专项整治,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惩非法吸储、集资诈骗、互联网金融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三、围绕区委“工业突破”战略,积极营造经济发展法制环境

  1.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垄断经营、操纵价格、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秩序。

  2.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投资主体共同发展。

  3.加强产业园区“检察官工作室”建设。加强我院产业园区“检察官工作室”建设,使检察工作直接融入经济发展布局,提高服务企业针对性。认真开展“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保障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专项工作。

  四、围绕区委“乡村振兴”计划,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1.全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以及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农村易发多发犯罪,依法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等一会儿,由杨静同志介绍未检工作开展情况。

  2.促进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依法惩治发生在农业发展模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犯罪,促进深化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紧扣精准脱贫,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3.依法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暴力侵财犯罪,以及发生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领域的犯罪。继续协助区委区政府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商合高铁等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围绕区委“文旅提升”规划,加快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1. 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按照“群众痛恨什么犯罪,就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的要求,严厉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建立健全对黑拐枪黄赌毒等犯罪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学习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降低信访受理门槛,做到有案必接、有诉必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3.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严厉打击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提升我区旅游的口碑和信誉。

  
  

  诉讼监督部副部长胡善忠

  一、总体情况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7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2年的试点,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20177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面开展。

  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权的必要延伸,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依法监督和制约。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环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必经的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2个月的回复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或者积极全面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经过跟进调查后,依法决定可以不提起诉讼终结案件。若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积极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职完毕的,则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将具体履职情况、处理方案、后续处理进程等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20181月至8月,我院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件,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被建议对象分别是宣城市国土局2件、区林业局4件、区环保局1件、乡镇办事处1件。截止目前,已经回复整改7件,我院正在对回复情况跟进调查,尚有1件(乡镇办事处)案件尚处于2个月的回复期内。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有效地督促了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此外,我院拟对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涉嫌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目前该案已经提请市院审核,报请省院批复。

  二、典型事例

  诉前检察建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方式和手段,能够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在及早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能够充分地尊重行政机关的自主权。

  如我院在办理张新宁等人在我区孙埠镇水阳江边违法倾倒88吨危险废物案件中,发现环保部门虽对部分危险废物已做处理,但仍尚有部分危险固废未依法处置,淹没在水坑中,且我市即将进入汛期,如不及时处置,淹没在水坑中的危险废物极有可能流入水阳江,污染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全面履行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职责。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将剩余危险废物全部清理处置完毕,消除了安全隐患。该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同时也是一件“双赢多赢共赢”案件,一方面提高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影响,另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

  
  

  刑事检察部检察员杨静:

  一、本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检部门的设立,既是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2014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4104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4786人。我院始终坚持以履行检察职能为立足点,以落实各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为抓手,以打造未检品牌为突破点,积极构建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体举措

  (一)立足本职,建章立制,夯实维权基础

  1.加强组织保障

  2013年,我院先后设置了未成年人办案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等,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亲和力强、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专业化队伍推动未检工作开展。

  2.规范制度建设

  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为指引,我院探索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行规定》、《分类分组审查案件实施方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多项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办案程序,以规范化促进未检工作有序开展。

  3.完善工作模式与机制

  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基础上,逐步确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以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

  同时结合实际和双向保护要求,合理确定未检受案范围。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外,将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及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由未检部门办理。

  (二)创新思维、拓展方式,扩展维权实效

  以审查起诉工作为主阵地,在办案各环节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1.全面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全面、深入地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为准确定罪量刑、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提供参考。2013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调查外,自行委托调查29,确保社会调查覆盖率100%.

  2.积极促成辩护人专人专案制度的构建。为保证辩护效果,充分发挥辩护职能,我院积极促成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辩护人专人专案制度,避免了三阶段分别指派辩护人的司法资源浪费。2014年以来,共为6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依法保障辩护权。

  3.打造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积极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沟通、协调,在看守所、检察院附近基层组织中确定5-7名固定合适成年人人选,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不起诉制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具备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减少刑事审判的“标签”效应并开展针对性地观护、帮教工作,努力实现挽救效果。2014年以来,我院对23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三)务实履职、狠抓办案,提升维权效果

  1.严厉打击,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我们把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作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尤其对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抢劫、性侵等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从严、从快查处。2014年至今,共受理4786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外,均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

  2.全面审查,全面保护未成年嫌疑人权益。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始终坚持“严肃对待,慎重处理,打击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综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监护及帮教条件等因素,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的未成年人,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管制、罚金,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学习。

  (四)加强帮教、注重引导,增进维权深度

  帮教工作是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工作的一种有效延伸。我院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阵地,采取法治宣讲、模拟法庭、观护帮教等多种方式开展向前抓预防犯罪教育、向后抓延伸巩固帮教、重塑新人的工作。

  1.以学校为主阵地,持续推进,做好犯罪预防。

  坚持选派优秀干警担任法治宣讲员,到各中小学校以法制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净化校园环境,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及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2013年至今,我院先后至宣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宣城市第六中学、周王中学等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40余次,8000余名中小学生获益。

  2.以案件办理为核心,细致引导,做好随案教育。

  对于被批捕、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充分借讯问、公诉之际论理说法,在讯问中注意谈话方式,不训斥、不挖苦,以谈心的方式交谈,突出寓教于审,开庭前主动与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见面,帮助分析犯罪根源;庭审中法庭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力求使其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内心深处受到触动,认罪伏法,悔过自新,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感化效果。

  3.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热心帮教,做好跟踪回访。

  对于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犯,我们坚持落实跟踪帮教制度,通过建立帮教卡、帮教档案,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避免其回归到社会后重蹈覆辙,真正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率。2015年以来,我们共建立帮教卡14张。

  三、结语

  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我院将结合自身特点发展创新,打造未检品牌,提审未检工作实效,努力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主持人:下面有请媒体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你院为落实《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意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陈晓荣:该《意见》得到区委书记余宏汉同志批示肯定,并被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文件形式予以转发。为落实好该《意见》,我院又出台了实施方案,提出了5项具体工作举措。

  一是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10类黑恶势力,集中力量,全力打击,确保扫黑除恶打得准、打得狠。同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官工作室建设。整合我院原有的四镇一区一企”6个检察官联络室为产业园区检察官工作室环境生态检察官工作室美丽乡村检察官工作室文化旅游检察官工作室” 4个检察官工作室,以此,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镇(街道)党委政府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其辖区企业的各项服务、监督工作。

  三是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法律六进”活动。主要是结合检察职能,分别与校园、企业、机关、社区等联合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活动,尤其以真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面对面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满足其法律诉求。同时,注重发挥我院普法教育基地的作用,坚持用身边的事来教育身边的人,用公众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案例,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在我区进一步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治、维护法治的社会氛围。

  四是深化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具体工作刚才胡善忠同志已作了介绍。

  五是进一步提升未检工作品牌影响力。具体工作刚才杨静同志已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记者: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你院采取了哪些主要做法?

  胡善忠:1、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始终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宣城市委、区委也下文对我市的公益诉讼工作作了制度安排。今年我院多次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监督支持;对在办案中涉及检法两家关系需要协调及行政机关对调查取证不配合问题,及时提请党委、人大帮助协调解决;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交办、督办的案件,认真办理、及时反溃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争取党委和人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积极探索,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今年以来,我院对近年来本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犯罪开展“回头看”,结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中摸排案件线索;关注媒体信息和舆论热点,跟踪挖掘案件线索;结合党委政府开展的“河长制”、“林长制”、非法采砂整治等专项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了解掌握执法办案信息,寻求案件线索。

  3、加强对外宣传,拓宽线索来源。要将成功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电视媒体、微信、微博以及省内知名报刊进行公开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提供诉讼线索。

  记者: 近年来频繁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行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各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你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的?

  杨静:首先,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重视,但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该问题。

  其次,要正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剖析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有所提高,但决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相应提高需要广泛调研。同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也更为复杂,既包含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也有学校教育的偏差及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该问题,反而会增加“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回归社会。

  第三,如何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及预防高危临界未成年人犯罪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正确方向。一方面,必须加强对高危临界未成年人的管教,不能一放了之,然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措施,对此正在探索有益措施,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设立就是探索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来说,要注重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使其得到平等保护,注重从刑事和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多角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持人: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